离婚后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该怎样处理

2025-04-29 06: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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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共同财产难认定。家庭财产要先进行分家析产,然后再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有时男方为了不给女方财产,放弃分家析产的权利,而法院也无明确法律依据判决男方分家,阻碍共同财产权属认定而无法分割。”据介绍,分割率偏低的原因主要是为,分割依据不充分。农村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屋登记制度,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且大多登记于男方名下,女方只享有房产权益却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导致法院只能依据登记生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难以支持女方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受法律规范及现实限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若女方是城市户口,是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益的,即便女方随夫迁移了户籍,但并未因户籍的迁移而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待遇”)的身份,而这一身份却是宅基地获得的基本条件,从而使得妇女在离婚时分割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受到限制,离婚妇女的权益无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