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句话是错误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可见,丁烷的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为此,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重点检查了该公司丁烷的安全管理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安全生产法》
上一条回答居然扯到“语病”,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储存单位”里的前两个“单位”可以略去也可以不略去,意思是一样的(但原句的说法更加精练)。
顿号的作用之一是表示并列,即“生产”“经营”“储存”的说法为分项列举,他们的全称是“XX单位”。所以,略去“生产”“经营”后的“单位”是可以的,前提是中间有顿号相连,并在列举的最后,“储存”后加上“单位”二字。否则应补全“单位”
最后,这道题的说法错误。错在后半句(原回答的评论中已经有热心网友回答了)。我在此重发一遍,正确说法应当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0.6.21补充。应熟悉相关法律条文。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意:前后区别,前者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后者则是前者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