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限:
视同工伤(48小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认定时效(30日/1年):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1年内申请。
认定决定(60日):区县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工伤认定决定。
鉴定结论(60日/30日):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停工留薪期(12个月):停工留薪期限根据定点医疗结构出具体的伤病情况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住院康复(30日):工伤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确认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持确认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工伤康复人员未在30日内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的,确认意见自然失效。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注意:“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是9-12点。14-18点,但是职工提前在8:30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30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同时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 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突发疾病死亡具体来说。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 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为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故意犯罪;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经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一直有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永久有效,除非做复鉴定,结果和原鉴定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工伤职工不提出工伤认定,就相当于放弃权益。。。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