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一份,采购金额8000万元;签订以货换货合同一份,用库存的3000万元A型钢材换取对方相同金额的B型钢材;签订销售合同一份,销售金额15000万元。
(2)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甲、乙两份加工承揽合同,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金额300万元),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金额20万元),受托方另收取加工费50万元;乙合同约定:由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金额20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40万元。
(3)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技术开发金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与报酬金额之比为3:1。
(4)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承包金额300万元,公司随后又将其中的100万元业务分包给另一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5)公司新增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
(6)公司启用其他账簿10本。
1.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四舍五入;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