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于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在于现实工作中确实还是很多的,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然后你在很短时间内又辞职了,但是这种时候相对应来说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你培训还有就是对于你的技术呢,有一些个。使用。,这个时候他在扣除的手续费上面呢,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公司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八月底进行辞职,这个时候九月份的,这个费用呢,已经纳入了保险并进行统筹,这个时候扣出你是很合理合法的,如果不是公司的这种。行为也没有进行月底的进行扣除,他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的。aqui te amo。
社保缴纳通常是与工资支付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在支付工资的同时,依法扣除社保缴纳中属于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因此,所谓的预缴纳社保的说法不成立,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
如果你以前每月都是交这么多钱,那么九月份再扣这么多钱,是无可厚非的,如果是超出了交社保的费用,就有问题了,这属于无理克扣工资,也是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投诉的。
如果你在八月份辞职的话,那么公司扣除你九月份的保险是不合法的,因为你和公司签订合同到八月份终止,九月份已经跟你没有任何劳务关系,何来保险金呢?除非公司在你辞职以前给你预交了九月份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