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晶华110律师回复:
第一种情况,问题一:共四个法律关系:1、陈某与林某、张某、蓝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2、蓝某与张某的运输合同关系;3、陈某与张某的雇佣法律关系;4、张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问题二 :被保险人为车主张某;问题三:林某为第三者; 问题四:蓝某不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问题五:尽量还是不要全责,否则没有更好的办法,就是该赔多少赔多少。
同意韩律师以上四个问题的回答,关于第五个问题,本人认为本案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予以调解解决,因林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也要承担陈某、张某、蓝某的损失的30%应由林某承担。又鉴于林某未投保三者责任险,因此林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其余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经过过失相抵原则处理,降低了张某的赔偿额度,便于案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