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海关那里需要变更吗?

2025-05-05 09: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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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四十五条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或者技术性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回答2:

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四十五条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或者技术性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回答3:

报关企业不用说了,肯定要变更的。非报关企业只要有进出口业务,就是货物的收发货人,根据以下规定,如在海关注册登记过,则需要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四十五条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