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方面
劳动合同方面:文本、签订、试用期、解除或终止等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方面
劳动方面:暴力手段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危及劳动者安全、劳动条件恶劣等
招用职工方面(扣押证件、担保、收取财物、已有劳动关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方面
承包经营方面
劳务派遣方面
劳动者方面:违法解除合同、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
一、关于规章制度
?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整改、处罚、赔偿
? 关于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但不执行整改指令将受处罚。
? 关于警告:是行政处罚,在处罚种类中属较轻一种。
? 关于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包括人身伤害的和财产损失的两种,要给予赔偿。
?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除了要求物质赔偿外,还可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赔偿的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请求:
? 第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健康权、名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
? 第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
? 第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
二、关于劳动合同
? 在本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最多,涉及以下情形:
? 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未将合同交劳动者
? 未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违法约定试用期
? 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
?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
? 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书面证明
? 共涉及第81条、82条、83条、86条、87条、89条。
(一)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未将合同交劳动者的责任
? 第八十一条: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
? 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不签书面合同超过1月不满1年,就要承担责任,包括三层含义
?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月内必须签订;
? 二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1月内订立的是口头合同,违法,同样要承担责任;
? 三是未满1年的,承担每月2倍的工资。
? 另外,超过1年未签,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样要承担2倍工资的责任。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 第八十三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主要是针对第19条有关试用期做的规定,三层含义:
? 1、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还未履行的,责令改正,不支付赔偿金;已履行,要责令改正,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已履行,但未超过法定试用期的,不支付赔偿金。
? 2、支付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劳动报酬。
? 3、支付赔偿金的期间,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四)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
? 第八十六条:
?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签订的。欺诈,如:单位提供虚假劳动条件、待遇;劳动者提供假证件、假文凭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强迫签订合同,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拖欠工资方式等。
? 2、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如:合同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义务、生老病死与企业无关等。
?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一方不具备法人资格或就业资格、一方规定或承诺不参加社保等。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支付报酬。报酬数额按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报酬确定。
? 2、无效合同是一方或双方造成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有过错的,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和本法第84条执行。
? 劳动者有过错的,应按《民法通则》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赔偿因其过错而对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 第八十七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 1、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违反本法第42条的规定。
? 2、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即违反本法第45条的规定。
? 3、没有遵守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按本法第40条规定的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没有按第41条规定的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的;没有按第43条规定的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
(六)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的责任
? 第八十九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关于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第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招用职工时一定要核查职工的身份,包括:身份证、工作经历、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否则将承担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四、劳动报酬方面
? 涉及以下事项:
? 一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二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 三是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 四是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
? 第八十五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4种情形
? 1、未按时支付:一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二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未按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的规定支付(本法第72条)。
? 2、未足额支付。如经营困难、资金周转、扣效益奖等。
? 3、试用期支付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第20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4、未依法提高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第22条三款。
? 第八十八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劳动者方面
? 涉及三项:
? 一是违反本法解除合同;
? 二是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 三是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
? 另外,按照本法第86条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过错致使合同无效,给单位造成了损害,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条
?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针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的要求
? 一是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单位没有违法情况下,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并采取书面形式;
? 二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提前3日通知单位。采取书面还是口头形式未作规定;
? 三是要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
? 第九十二条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 未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或示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或未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岗位等;
? 订立2年以下合同;
? 未按规定支付报酬:及时、足额、加班工资、最低工资等;
? 未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 未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
? 违法收取费用;
? 其派遣劳动者低于用工单位同工报酬;
(二)违反本法规定承担的责任
? 一、行政责任: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首先由行政部门(主要指劳动、人事)责令改正。
? 其次对情节严重的,给以处罚: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 “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 二、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债权人获得最大限度的确保及满足,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十三条
?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