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交换纠纷: 希望有法律的人能 指点迷津,主要表述一下各方的权益和最可能的判决结果~ 致谢!!

2025-05-04 19: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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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你所介绍的情况在农村普遍存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本案中甲乙双方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的土地,既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又没有到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因此视为没有互换或临时性互换处理,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要求换回自己的土地,因此本案甲方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具体见下列法律条款: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回答2:

甲方能赢,因为乙方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口头协议是交还土地,甲方完全可以说当时说的是有偿或无偿给乙方使用多少年,到期收回,天经地义。赔偿已经不重要了。

回答3:

楼主没有说明争议的农村土地的具体所有权(使用权)形态,所以暂定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来进行解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以登记为准,农村集体土地以使用合同或土地证为准。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仍然归甲方所有。甲方赢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参考双方使用土地的具体情形,给予有损失方一定的补偿。

回答4:

这种私下农村土地交换不受法律保护,甲方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