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肯签订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讲是自愿不签,是否有法律效应?

2025-02-24 17: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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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员工所签的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报告作为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是有效的,但是这不能成为单位未签合同继续留用的理由。单位应当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辞退),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已经出勤的工资应当支付。总之,劳动者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签订,劳动者不愿签订,单位必须依法辞退。为了避免劳动纠纷,单位最好事先和该员工解释清楚法律规定,告知其如果仍然不愿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只能辞退,看员工明白法律规定后是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还是愿意被辞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回答2:

无效,法律已经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若是员工不愿意签订,单位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就算是有书面报告,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合同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