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
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
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
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注意如果是检察院上诉的可以加重刑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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