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听听大家对堕胎这种行为的看法

2025-04-24 03: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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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你有权利抹杀人们追求性爱的权利.
  其次,对于一个胎儿是不是具有生命,不太是一个道德范畴的问题,也更是个法律范畴的问题,但它终究是一个社会科学的范畴.既然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那么的它的定义就具有不确定性,即随着时代与社会的转变与发展,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在转变.我们不能对某一行为强论是否道德--因为我们不能用自己的道德标准来束缚他人.与此相对性则是人类(不谈动物)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之一.作为性的目的或者说是附带后果,怀孕与堕胎也成了人类议论的话题之一.

  宗教是反堕胎的,因为堕胎违反了所有宗教对爱的提倡.
  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反对堕胎的.因为西方国家大多数为宗教信仰国家,禁止堕胎是处于内在良心的需要;同时西方国家又大多是福利国家,对于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婴儿或者残疾婴儿,国家政府有能力提供起生存发展的条件.以至欧盟及美国部分州出台<<(反)堕胎法>>.
  但是在中国,这种种理由似乎都还不具备.
  一,中国没有宗教传统,佛教道教在民间大多数停留在迷信阶段.堕胎在思想道德上不存在传统障碍.唯一成为内心障碍的是人类原始的不忍的同情心,这不仅是在堕胎问题上,有些人不敢杀鸡杀鱼也是由于这个障碍.不过堕胎由于其客体的特殊,这种不忍的心态显得格外的强烈.
  二,同时中国还有作为解决人口问题的(新中国前期,人口都成了问题),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把堕胎强制化合法化的行为.这虽然它极大的损害了人权,但是却不但使堕胎合法化观念深入人心(在某种情况下,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而且堕胎技术得以推广提高.使堕胎从客观上成为可能.
  三,中国现在还未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无收入人群不要妄求高水准的标准,即便是连最基本的生存保证,在中国广大地区仍然成为一个问题.对于那些没有能够得到被抚养保证的,或者存在残疾有被遗弃的可能婴儿,终止妊娠无疑是一个合适的人道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但符合社会利益,也符合婴儿的利益.虽然一旦他被做掉,即丧失了所有利益.但是这于他的出生及成长过程中所承担的痛苦相比较而言,还是较轻的.因为一个是潜在的可能权利主体丧失未来的现在还未既得的权利,一个是已然的权利主体永久丧失某些现实的既得权利--因为既然选择堕胎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或者是父母无抚养能力,或者是胎儿残疾(当然也要考虑胎儿残疾的程度).

  也可能正是因此,中国大陆尚未将堕胎违法明确写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