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宗是国土部门的一种专用术语,国土部门的有些费用是按块(宗)收的,就是不管该宗地有多大面积,每单宗地收多少钱。
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层含义,称为:区、带、片、宗,从大范围逐级体现其所在的地理位置。
宗地是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快。通常,一宗地是一个权利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一个地块。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不相联的几个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应分别划分宗地。当一个地块为两个以上权利人拥有或使用,而在实地又无法划分他们之间的界线,这种地块称为共用宗。
当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的地块跨越土地登记机关所辖的范围,即一个地块分属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关管辖时,应按行政辖区界线分别划宗。
地块是可辨认出同类属性的最小土地单元。在地面上确定一个地块实体的关键在于根据不同的目的确定“同类属性”的含义。它可以是权利的,或生态的,或经济的,或利用类别的。
如地块具有权利上的同一性,则称为权利地块,实质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宗地或丘;
如地块具有利用类别上的同一性,则称分类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称图斑;
如地块具有质量上的统一性,则称质量地块(均质地域);
如地块是受特别保护的耕地,则叫农田保护区或基本农田保护区。
(1)在空间上具有连续性。
(2)空间位置是固定的,边界是相对明确的。
(3)“同类属性”既可以是某一种属性,也可以是某一类属性的集合,即可以采用土地的权利、质量、利用类别等中的一个属性或几个属性的组合作为“同类属性”来标识一个地块的具体空间位置。在地籍工作中,宗地、图斑、均质地域、农田保护区等都是具有确定的“同类属性”的地块。
宗地是指权利上具有同一性的地块,即同一土地权利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根据地块的含义,宗地具有固定的位置和明确的权利边界,并可同时辨认出确定的权利、利用、质量和时态等土地基本要素。
土地权属界址(简称界址)包括界址线、界址点和界标。所谓土地权属界址线(简称界址线)是指相邻宗地之间的分界线,或称宗地的边界线。有的界址线与明显地物重合,如围墙、墙壁、道路、沟渠等,但要注意实际界线可能是它们的中线、内边线或外边线。界址点是指界址线或边界线的空间或属性的转折点。
界标是指在界址点上设置的标志。界标不仅能确定土地权属界址或地块边界在实地的地理位置,为今后可能产生的土地权属纠纷提供直接依据与和睦邻里关系,同时也是测定界址点坐标值的位置依据。
城镇地区土地编号通常以行政区划的街道和宗地两级进行编号,如果街道下划分有街坊(地籍子区)就采用街道、街坊和宗地三级编号。一般情况下,地籍编号统一自西向东、从北到南从“001”开始。
农村地区地籍编号应以乡(镇)、宗地和地块三级组成。其原则同上,如02-04005表示X X省XX县(县级市)X X乡(镇)第2行政村、第4宗地、第5地块(图斑)。通常省、县(县级市)、乡(镇)、行政村的编号在调查前已经编好,调查时只编宗地号和地块号,并及时填写在相应的表册中。
其他的编号方法中,根据宗地的划分情况,每个宗地编号共有13位。编号的第1~10位为该宗地所属行政区划的代码。其中,前6位即省、地市、县/区的代码,可直接采用身份证的前6位编号方案,如610324代表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第7、8位为街道/镇/乡代码;第9、10位为街坊珩政村代码。它们是在所属上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统一编号的。第11、12、13位为宗地所在街坊珩政村(村民委员会)范周内按“弓”形顺编的序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土地分宗、合宗的办理规则
一、办理原则
1、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则有规定的外,不得分宗、合宗。
2、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是基于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未建用地的分宗、合宗,应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已建成房地产并已转让的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有利于城市更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一致,分宗、合宗前后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一致。
拟合宗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应基本一致。
土地分宗的,分宗前后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应基本一致。
土地分宗、合宗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面积或变更总建筑面积和各分项建筑面积。
4、土地分宗、合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土地分宗、合宗,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办理。
2、土地分宗、合宗,由辖区管理局办理。
土地分宗、合宗的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土地分宗、合宗审批前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委员会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间。
3、拟分宗、合宗用地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方案图后,再办理土地分宗、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4、涉及规划指标调整等情形的土地分宗、合宗,按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办理要求
1、拟分宗、合宗用地须已确权(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房地产证),不存在抵押、预查封、查封等情形。涉及法院裁定协助执行的分宗、合宗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执行。
2、土地的分宗、合宗,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3、拟分宗、合宗用地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土地闲置问题处理完毕前不受理分宗、合宗申请。
4、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限整体转让的,不予分宗。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限制性条款的,分宗、合宗后的用地应遵循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5、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一致的,合宗后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使用期限最短的进行约定,土地使用权起始时间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始时间最早的进行约定。土地合宗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减少导致地价调整的,仍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执行。
分宗后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土地的分宗、合宗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最高使用年期的规定。
6、拟分宗、合宗用地已办理房地产证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应当注明:“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土地使用权人注销原房地产证(证号:……)之日起生效。”
宗地是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快.通常,一宗地是一个权利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一个地块.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不相联的几个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应分别划分宗地.当一个地块为两个以上权利人拥有或使用,而在实地又无法划分他们之间的界线,这种地块称为共用宗.
当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的地块跨越土地登记机关所辖的范围,即一个地块分属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关管辖时,应按行政辖区界线分别划宗.
国土部门的一种专用术语,国土部门的有些费用是按块(宗)收的,就是不管该宗地有多大面积,每单宗地收多少钱。
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层含义,称为:区、带、片、宗,从大范围逐级体现其所在的地理位置。如:B107—24这个地号表示福田区第1带07片第24宗地。
宗地是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快。通常,一宗地是一个权利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一个地块。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不相联的几个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应分别划分宗地。当一个地块为两个以上权利人拥有或使用,而在实地又无法划分他们之间的界线,这种地块称为共用宗。
当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的地块跨越土地登记机关所辖的范围,即一个地块分属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关管辖时,应按行政辖区界线分别划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