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又申请撤诉如何处理?

2024-12-02 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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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在法院调解后,如果在一审中原告撤诉了,再反悔的,可以再闹袜橡次起诉。如果是在二审中,上诉人撤回上诉了,那一审判决生效。反悔也没有用。2、在法院的调解书送达之前是可以反悔的,液旁一旦好首反悔,法院就得依法判决。但如果是调解书已经送达,那当事人是不得反悔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不得上诉。调解书具有给付内容的,有执行力。

回答2:

【案情】: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在庭审中达成同意离婚的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调解协议签字捺印。但休庭后,在法院尚未制作下发调解书之前,经他人劝说,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又同意和好,原告陈XX向法院申请撤诉。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除非存在法律规定不准撤诉的其他情形,在调解书尚未送达当事人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其理由是: 一、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的私权争议,除了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外,当事人应当对纠纷的解决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原告在法院调解书送达前申请撤诉,说明当事人间的纠纷已经自己解决,除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应依公权力进行干涉。 二、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民事合同。就合同而言,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然构成违约。但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另行达成合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这也是符合私权自治的原则的。 三、从《最高销举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制定的背景来看,制定本条规定的本意是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任意反悔,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合意变更调解协议,应当不受这条规定的约束。 四、从诉讼经济和社会效果来看,在调解书尚未送达前当事申请撤诉,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按照原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既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不会自觉履行,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又给当事人造成新的困难,尤其是在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情形下,当事人还要另寻途径恢复他们的身份关系,致使社会关系不能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调解书送达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准许。其理由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该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不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且人民法院也应当受到拘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答悔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后,类似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已经当庭宣判,该案已经结案,其后送达调解书也类似于当庭宣判的案件送达判决书。当事人不领取调解书的行为类似于逾期不领取判决书的行为,对案件已经调解结案不产生任何影响,判决、调解、撤诉均为结案的一种方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制定的本意是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任意反悔,从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的角度考虑,依法不准许撤诉为宜。 四、本案的调解结案,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去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 【建议】: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亏租五条没有就调解书送达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变更原调解协议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好操作,建议对该条规定予以完善。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