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一条的修改的评论

2025-04-24 09: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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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第三次审议稿将第一条行政诉讼法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原法条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者一对比,就可以发现存在一改、一增、一减。一改:将原来的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改为了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一增: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六个字。一减:减去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中的维护和三个字。
  从上述一改、一增、一减,可以清楚地看到立法目的调整的思路,表达了最高权力机关修改的目的。
  正确与公正,前者是政治语言,后者是法律语言,而且司法公正是让民众相信法律的关键。
  为了落实上述指导思想上的修改,纲举目张地在修正案的具体的条款中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设立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又如扩大法院受案范围,以尽量使行政争议纳入法治轨道。再如增加对行政行为的裁判内容的制度性规定,以有利于以司法手段解决行政争议。

回答2:

实质上,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条是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其中第一句,将正确审理案件,修改为公正审理案件,体现了全国人大对公正司法的追求。明确解决行政争议,是原来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的明确,并非此次的创设,删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因为,鉴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势,为维护法院的司法独立,将维护职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