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那么你可以起诉分包单位或总包单位,要求其承担你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达到伤残后要求其承担伤残补助金和后续治疗费等。
公司与包工头都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