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a出了一张票据给b,b背书给c,c背书给d,其中这张票据由m公司担保(为b公司担保),如果票据到期时,a不付款,则m公司按票据价款支付给d,支付后,d公司及a、b、c公司都不再具有支付票据的责任。d公司享有向a和b追款的权利(不考虑承兑人为银行的情况,如由银行承兑,不可能出现不付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