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格尊严不可辱
(1)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和他尊两个方面。
(2)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1)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
(2)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不过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
(3)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的表现: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4)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表现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都属于侮辱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是诽谤行为。
凡此种种,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