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摄影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本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视同于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中央直属系统的申请者和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者,如果符合入会条件,经两名本会理事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十七条 对为我国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