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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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侯、伯
夏朝已开始按地域划分政区。
“牧”是派往各政区征收贡赋的官员。不过,在夏王的统治下,仍然存在着许多部族,如葛、韦、顾、昆吾、商、周等。这些部族的首领大多称“伯”,也有称“某某氏”的。伯是一方之长,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要受夏王的制约。相传“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另一次大会,“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国语·鲁语下》)。夏王芬的时候,“九夷来御(御,指服劳役)”。夏王芒的时候,“命九夷,狩大海,获大鱼”(《竹书纪年》)。这些记载都反映了各部与夏王朝的隶属关系。
选官制度
夏、商、周时代:“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担任官员的大小贵族必须经国学教育,学习相关礼仪知识方可上任。即“三代以上出于学”。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监察制度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
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 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夏奴隶制部落王国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公社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奴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夏朝的地方制度采用分封制,将王畿以外的地区划分为甸、侯、绥、要、荒五服,由君主分封给亲信大臣或地方领袖,对他们进行管理和统治。
在选官制度方面,夏朝采用世卿世禄制,即根据血缘关系世代相传官职和领地,这种制度保证了贵族的特权地位和统治地位。
监察制度方面,夏朝设有大理寺和狱讼制度,大理寺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狱讼制度则是对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同时,夏朝还有“献贤”制度,即通过选拔有才能有德行的人才来担任官职,这也为国家的治理提供了人才保障。
夏朝时期不就是世袭制吗?而且也没有检查制度。我记得我当时学的时候,是从秦朝才有的监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