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的理解是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反映,其特征是具有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相关性的理解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关联,从而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的作用,同时若干个证据之间具备一定的内部或外部联系。
合法性的理解是作为案件的证据,其收集的方式或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包括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等均需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证据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该类证据的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该类证据时依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划分的。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该类证据是依据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而分类的。
证据的运用原则:
1、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2、间接证据必须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矛盾;
4、间接证据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证据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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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性。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