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共修订了两次:于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于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域性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著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 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等十处条款进行修改,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
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