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自从改革开放和2004年8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从未享受到医疗补助”那是没有可能的事情!!!如果以你讲的是事实的,那么就是在我国是一件影响重大的违法事件了,只要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定胜诉的。不但提问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民政部门优抚科的公务员们将被除名,而且当地政府的主管民政父母官也会因此而追究责任!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依据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各地战友近十年来的信息,我国依据各省市经济发展的不一,不管是城市、农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有两种:
一、全部有国家承担的职工医疗保障(城镇农村无业的医保基金有属地民政部门缴纳),这样的省市有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等等。
二、大部分省市(就是经济相对不发达的省市也是一样)实行住院全部承担,门急诊依据残疾等级予以专用账户定额年度承包的(剩余可以留至下一年)。
去当地有关部门看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