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压力管道检验规范》第二章,第3条规定:
1.
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
3.1化工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是在装置(系统)停车大检修时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检验周期一般是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
2.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1)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
(2)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A级和B级管道;
(3)有可能遭受应力腐蚀、孔蚀等局部腐蚀的管道;
(4)有可能产生疲劳(由于振动、脉动压力、温度循环等可能受到反复应力)的管道;
(5)有可能产生材质劣化的管道;
(6)检验中发现焊接接头的埋藏缺陷超过施工验收规范或维护检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管道。管道检验后,经评定为能长期安全使用者,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年。化工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以宏观检查和测厚为主,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和理化检验。
建议你看一下,《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一、全面检验是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二、检验周期的确定: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测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测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那些情况需要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检验周期);
2、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
3、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6、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