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可能会引发民事责任,还要承担所有和银行卡相关的经济责任,也有可能被用于刑事犯罪,出借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
1、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2、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
3、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一、出借银行账号可能引发民事责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二、外借的银行卡用于刑事犯罪,出借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银行卡外借这种行为是很容易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只要因借银行卡而造成严重的情节,那么对于出借人来说都是需要承担起所有的经济责任,但如果在借出之后所造成的行为是属于自己不知情的,那么对于出借人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其次如果他们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
1、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2、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
3、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使用银行卡注意事项:
1、提高警惕,不要出借账号。如果出借账号,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将借用账号的名称、期限、用途、转账金额及责任承担等进行约定。在账号款项交接或转帐时必须保留证据。
2、审计部门应加大对出借银行账号的审计力度,在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时,应注意发现账上是否存在与被查单位业务无关的收付业务;是否存在仅有金额而无明确摘要的事项。
3、对出租、出借银行账号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效地堵住经济领域的漏洞。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出借银行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一具体问题,我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出借银行账号可能引发民事责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二、外借的银行卡用于刑事犯罪,出借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银行卡外借这种行为是很容易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只要因借银行卡而造成严重的情节,那么对于出借人来说都是需要承担起所有的经济责任,但如果在借出之后所造成的行为是属于自己不知情的,那么对于出借人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其次如果他们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