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贷款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主要需要有以下行为: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以上前4条为贷款诈骗罪的常见手段,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上述4种行为的即成立贷款诈骗犯罪。第5条为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贷款诈骗其手段要求要与前款4条具有等价性,即需要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的手段骗取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有事实证据证明以上内容的,可达到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