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求助交通事故起诉相关问题!请大家帮忙!

2025-05-02 04: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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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
第十六条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二)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
(三)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在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前吊销其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是我所能找到的与此有关的法律条文了。建议楼主积极寻找人证.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回答2:

楼上所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1992年的,早已经废除, 现在实行的是2004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你说的情况实践中如果各项法医鉴定已经做完,并且对你方有利,不需要再重新对尸体进行鉴定,可以火化,因为丧葬费是固定的,额外产生的费用要死者家属自己承担,也没必要。

这种情况应该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调解是双方自愿的。不愿意就可以直接起诉,不过本案如果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司机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你们应该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或者法院后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起诉司机、车主、雇主、保险公司等。现在主要是争取有利的责任认定,搜集各项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