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所以也不是独立法人。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一般来说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建议最好与其上级法人签订合同,如实在要与分公司签,应要求该分公司取得其上级法人的授权委托,而且授权权限一定要明确。
不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自然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行为最终由总公司负责。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如果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也可以签订合同的.
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