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监制的收据与税务局监制的收据有何不同

2025-03-01 0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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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因此,可以看出其收据使用的对象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不是收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以看出,其使用对象是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回答2:

1、财政局的收据是“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仅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入(如:还款、捐赠等)
2、税务局的收据是“企业收据”,仅用于企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如:收到还款等)(另外听说税务局的收据已经停止发售了,未核实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