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曹魏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
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
《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
(一)“八议”入律
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二)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三)重罪十条
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北齐律》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四)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我国古代亲属关系按服制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三、刑罚制度改革与司法
(一)刑罚改革
这一时期刑罚制度作出了进一步改革,主要表现为:
(1)规定了流刑,把流刑作为代替死刑的一种宽宥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为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2)废除宫刑;(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在立法中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3)规定了鞭刑与杖刑;
(4)规定死刑为绞刑与斩刑两种。
(二)司法制度
1.设置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作为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
2.尚书台“三公曹”、“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
这一时期,尚书台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成为外朝机构,其中的“三公曹”、“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后来,这两个机构在隋唐时期演变为刑部,刑部尚书职掌审判复核。
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
(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四)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四)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