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无理由拒绝出庭,行政诉讼法中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对于这个两次传唤不出庭,方可视为申请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所调整:
该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因此,在法院撤销诉讼后,是不允许原告再次起诉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不能再起诉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