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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但目前患者要求退药的原因较多是院方责任,为避免纠纷,特制定本院退药管理制度。
一、药品没有离开药房,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一般均给予退药。 退药流程:
药房人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药品未发→患者持该发票至收费处付费的窗口退费。
二、药品已经离开药房发放到患者手中要求退药的情况:
(一)退药性质分类与处理:
1、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医生已询问过患者并确定患者无该药过敏史、禁忌症,病历中有记录;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3)需填写有相应的ADR报告;
4)退药时间必须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一周内。
2、患者死亡,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退药时间必须在患者死亡后的一周内;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3、除以上情况外,其它任何情况退药皆属不合理退药。
(二)退回药品的处理:一经发出的药品退回,如果批号显示不清、外包装缺失或破损,作报废处理,其它情况由药剂科回收并作好登记。
(三)不合理退药处理:由药剂科统计并公示,由于不合理退药给院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处方医生所属科室计入成本,开具大处方由处方医师承担经济损失。
三、病区口服、外用的医嘱药,由于无法辨认批号、有效期,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四、血液制品、生物制剂、精麻毒等特殊制品一经离柜则概不退换。
希望对您能有帮助,祝您的问题能够早日解决。
你好:你的问题没有说清楚。
请问你要问哪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