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一年期门面房租赁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将商铺的另一部分转租给丙,乙丙双方签订的合同

2025-03-19 16: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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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问题是三方合同,《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于租赁期满乙方支付了三月房租,甲方没有提出异议,可以推定为无定期合同。此时甲乙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力,若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届满之前通知承租人,让承租人有足够的时间另行租赁,保障其基本经营。
对于丙方由于存在一年期固定合同合同没有到期,乙方要为此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约定过高或过低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具体金额协商解决。

回答2: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