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在外杀人放火,属个人行为。2.非员工但假借企业名义诈骗,企业可出于对自身名誉保护,与客户达成垫付损失协议,然后赔付受害者,追究诈骗者赔偿,若诈骗者赔偿受害人,则受害人应根据协议退换银行垫付的赔偿金。如果企业不太在意名誉,可不理受害者,但仍可追究诈骗者对自己造成的名誉侵害。3.企业员工以企业名义在街上实施诈骗,除按第2条,企业还可以根据内部规定,对员工实施除名,扣除所有薪资福利等措施。4.员工在工作岗位上进行业务诈骗,银行可以不负责任的说法完全靠不住!以某银行真实事件为例:因业务繁忙,某员工误将100000.00写成10000.000,但中文大写无误,当天即被审核人员发现,该支行副银行行长当即向客户电话道歉,次日银行重新为客户写好存单,并支付客户误工费和乘车费,应客户要求给客户写请假原因证明并盖章。该员工并无明显主观恶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属于工作失误,将此事件记入考评,考评差意味着奖金少工资低啊,不过失误难免的,失误被审核流程发现,相当于救自己一命,否则哪天把一亿的存单搞错了自己十八代都赔不起。5.程序员的BUG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公司可以对开发,测试,维护,相关的部门全部内部处分。谁做事不会有个错呢?如果出了错没人发现,随后直接进局子了蹲大牢了我还搞个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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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关于山东银行这个事,我只能说:银行的用人失误和审核不严,内部漏洞过大,直接导致客户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就目前来看银行属于违规操作,放任员工在岗位上放罪,是触犯法律的,需要承担客户损失,并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因客户没拿到钱而耽误的损失,以及客户的钱在同类银行中应得的利息,一并进行赔偿。关于钱的去向,客户无需关注,就好像我借给你钱你又借给别人,别人不还你钱你还是得还我钱啊。他不给你关老子什么事,你信不信你这是诈骗,超过五千就够你十年的。这家银行的名誉受到损失,业务势必受影响,里面无数兢兢业业的好员工的薪资福利可能都要跟着受损,企业基本要倒,除非砸钱撑着吧,你这损失的可不是那一两亿。除非是一直在贪,一点都不敢认。唉,执法部门也是日了狗,这后面说不定是商、管、官的三方勾结。
如果确定是员工的责任,银行是没有什么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