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立案八九个月,派出所袒护对方不抓人,还一直为对方取证。有一个民警,一直都不在上班时间内打电

2025-04-28 18: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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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经鉴定受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行为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立案八、九月了,警方还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这里面就有问题了,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检察院投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上班时间一直打电话,不理受害人的行为,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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