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的分割
①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一、《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这一点的规定与原有的《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完全不同。即《物权法》规定没有特殊的共同关系的共有人之间不能形成共同共有,只能形成按份共有。
二、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而按份共有人原则上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三、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财产的性质,可以下述3种方式分割:
1、实物分割。在共有财产可以实物分割且不减损价值的前提下,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钱、布匹、牛群等。
2、变价分割。对于共有财产难以分割或分割减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拍卖、变卖将共有财产变价为货币,由各共有人对货币进行分割。例如一幢房产等。
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辆汽车、一幅画等,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