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让司法局给我做评估,可司法局说我不适宜在我居住地矫正,因为我户口不在这,怎么办

2025-02-25 03: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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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社区矫正应当在罪犯的住所地执行;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到经常居住地执行。所谓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不需要调查时,也可以不委托而直接作出决定。事实上,如果现在的居住地不是经常居住地,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执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2、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