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优先权的利弊

2024-12-03 19: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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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优先权的作用体现在:在确定申请的现有技术或抵触 申请时,优先权日具有和申请日一样的效力。即,在优先权日 与申请日之间,申请人或他人提交的相同或相关主题的
专利
申 请、公开的非专利文献、其他方式公开的信息将不能影响申请 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优先权原则源自于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其目的是 为了方便成员国国民就其发明创造或者商标标识在其本国提出 专利申请或者商标注册申请前后,在其他成员国申请获得专利 权或者注册商标权。涉及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在巴黎公约的 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 成员国也提出专利申请,如果优先权成立,在后的专利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即享有首次申 请的申请日。

《巴黎公约》之所以确定优先权原则,首要的原因是专利 权具有地域性特点。如果申请人就同一技术方案想在多个国家 寻求专利保护,那么申请人应当在这多个国家分别提出专利申 请。但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先申请原则,即相同的 专利申请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并且在对新颖性、创造性的判 断的时间标准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的也是以申请日为判断标 准,为了防止他人抢先申请、防止他人在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 利申请前公布公开同样的内容而导致丧失新颖性,申请人最好 能在希望寻求专利保护的多个国家同时提出专利申请。但是由 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文件及其手续文件等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申请人在同一天内向多个国家提出申请显然是很难办到的。而 通过优先权原则,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申请人可 以首先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然后获得了 12个月的时间用于 完成上述工作,这给申请人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很 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