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第一次做的伤残鉴定是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做的,然后被告在开庭的当天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伤残鉴定书上有一条日期打错了字,明显发生在未受伤之时),法官表示要先把错的改掉再看被告要不要重新鉴定。原告表示如果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可以接受。原告也按照法官的要求,马上找到鉴定机构更改了笔误(出具了一份新的鉴定书),连同鉴定书参考的病历一并交到了法院。此后这个案子就没了音讯,几次打电话问法官,既不说被告有没有要求重新鉴定,也不定开庭日期。前几日联系法官,法官就突然说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了,然后又说由县法院(这个案子在派出法庭,属于县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他完全不清楚,开庭时间没法定。法院同意重新鉴定,难道不应该通知原告的吗?重新鉴定不用原告在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