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政府发放的《土地证》无效。我国的土地现在只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两种形式。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到1962年,国家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在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就已失效,不再作为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
是怎么回事
老一辈留下来的53年的文书,土地使用证还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