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因为不具有法定劳动者主体资格,与聘用单位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双方是劳务关系,从事雇佣活动的收入不是工资,是劳务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只能按合同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