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的鉴定意见,必须是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原则上,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委托鉴定。
1、第七十五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2、第八十三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3、第八十四条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故意伤害致人的伤情,是根据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 。
如果达到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 ,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但费用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