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已经没事了”。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这里楼主说的案件都已经过去2年了,如果没有再重新违反,应该说已经没有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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