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撞伤他人,如何证明雇主的赔偿责任?

2025-04-26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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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0日,某餐馆服务员唐某按照老板沈某的指示骑三轮车送快餐,途中将邻街的老汉方某撞伤。方某的家人见是唐某撞的,便径直找到餐厅老板沈某,要求沈某承担医药费。沈某辩称,方某受伤是服务员唐某撞的,应该去找唐某索赔,自己没有责任。那么,沈某的抗辩能否成立?

依法分析

沈某的抗辩不能成立。因为雇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其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替代责任。从理论上讲,雇员是为雇主的利益在执行职务,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应由受益人雇主承担,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由雇主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雇主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1)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限于书面的雇佣合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亦可。(2)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并且损害后果与执行职务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对于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3)雇主承担的应是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雇主在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疏忽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本案中,唐某作为服务员,按照老板沈某的指示送快餐,是为了餐厅利益而从事的雇佣活动,由此造成方某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雇主沈某承担。

技巧提示

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