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轧钢厂于2000年建成,到2013年一直被评为优秀企业。但是2014年年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轧钢厂安全检查的时发现轧钢厂的一些设备已经达到使用年限,应该更新装备。但是轧钢厂认为这些安全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还是需要有资质的机构来检验。问:轧钢厂的说法正确吗?
轧钢厂的认识是正确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这在《安全生产法》里面是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所以本案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检查过程中需要制定检查记录,而对于轧钢厂的安全评价确实是需要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来鉴定。所以轧钢厂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是要对企业的安全检查负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具备国家安全评价标准的机构需要对检查结果负责,不虚构评测结果,不卖人情,不卖面子,如实对安全结果进行评测、认证。企业也应当重视安全结果评测,以“安全第一”为指导方针,不弄虚作假,在努力抓好生产的同时,安全也要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