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10.3.8条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 加层、扩建建筑物;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这是强条,但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建筑物,不强调沉降观测。
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的要求,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砌筑小阴井加以保护,宜选在下列位置: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建筑裂缝、后浇带、沉降缝和伸缩缝的两侧,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宽度大于或等于15米,或宽度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的承重内隔(纵)墙设内墙点,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6~10米横墙对应墙端处;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上,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滨(沟)处;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构筑物,应设在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