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加工资厂里就把车补房补算到基本工资里,说是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了,实际上到月底也就是多了几十块加班费而已.有时候没有班加还是和以前一样一分没加.既然说要加最低工资标准就应该明确点说明--交通补助\住房补助\伙食补助之类的福利性的费用不计入基本工资之内.最低工资就只能用基本工资衡量才行.
厂里把基本工资分为什么职位工资+学历工资+证书补贴+语言补贴+交通补贴....总之一大堆的总和,到时候政策有变化就把其他的某一项或几项什么补贴做文章,忽悠员工.例如说调整工资结构把原来基本工资以外的福利算到基本工资以内,就可以说是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加班费也加了不少,但是实际上也就是每个小时多加了几毛或1快钱的加班费而已.
这种类似的做法太多,如果政府是真的想实实在在的给工人增加工资水平的话应该明确点说明什么是基本工资,在基本工资里的哪一项里调整工资.
该合同中关于薪酬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其他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是属于有效条款的。
至少工资这条就不合法,至于其他条款,没看到具体条文不能作判断。
合同约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否则无效,按最低工资计薪。您可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支付实发工资和最低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本身就不合法,所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