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XX)X法刑字第XXX号
自诉人陈XX,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农民,现住XX省长宁县红旗乡。
被告人贺XX,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现住XX省长宁县红旗乡。
自诉人陈XX于××××年×月×日以被告人贺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陈XX称19XX年X月X日,被告人贺XX对其有故意伤害行为,但陈XX提不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贺XX对其有故意伤害的行为的发生,并且在场目睹的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贺XX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本案证据不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陈XX对被告人贺XX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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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恐怕没有免费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