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第八款:(八)生产许可证编号;有什么样的出发措施?

2025-02-26 03: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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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觉得应该是归入下面的范围内: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回答2:

1、如果销售没有生产证的食品的,处于可以采取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商品总值若干倍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理。
2、如果是生产没有生产证的食品的,处3万以下的罚款。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