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动产抵押问题

2025-03-04 21: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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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甲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应该是刑事犯罪中的合同诈骗,应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甲明知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了乙,在向丙贷款时隐瞒汽车已被抵押的事实,又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本身就是一种诈骗行为。个人认为应该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受理。

回答2:

动产抵押登记采取的登记对抗主义 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也包括问题中不知情的后设立的抵押权人丙
此时就是属于199条规定的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丙可以拿着抵押合同向法院起诉甲要求拿回自己按比例清偿的9万元钱
丙不能直接向乙索取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 两个合同当事人为 甲——乙 甲——丙
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存在于他们相对人之间 丙只能作为第3人加入诉讼当中
法院当然不承担责任 毕竟法院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未登记的抵押合同存在 这个不是它的调查范围
抵押人甲在当中必定是存在过错的 但是他的确无能力清偿 丙的损失也只能从汽车的拍卖价款里入手了
一般情况下 这种民事纠纷是不会盖上诈骗罪的帽子

回答3: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第三款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丙可以向乙行使取回9万元(按比例)的请求权。

回答4: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结合第18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甲方自有汽车可以设立抵押并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发生楼主提示的情形,丙方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第三款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行使请求权。